基本案情
金某入职A公司,担任副经理,主要负责采购,后A企业的控股股东将它股份出售给B公司,B公司被C公司兼并,A公司更名为上海某物流公司,金某原先在的采购小组及总经理办公室均被撤销,后双方多次协商变更职位,但均未能达成一致,故上海某物流公司以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,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为由解除与金某的劳动关系,并根据工作年限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金。
人民法院审理觉得,上海某物流企业的解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,不需要支付金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。案例要旨用人单位以“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”为由行使解除权引发的纠纷,重点审察是不是满足三个条件:
1. 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;2. 导致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;3. 双方协商后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合意。既要尊重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,又要防止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。
引使用方法条
中国劳动合同法